(一)研究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負責對全市范圍內的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和法律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和移訴工作。
(三)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四)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察工作。
(五)防范、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六)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件、槍支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全市出入境管理及外國人在境內居留旅行有關管理工作。
(九)負責到我市視察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一)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組織實施網絡監控工作。
(十一)負責看守所、拘留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教育司法機關送押、送拘留的各類人員。
(十二)依法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進行監督、考察。
(十三)依法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十四)負責全市道路和管轄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工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十五)負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公安法制工作。
(十六)擬訂公安科技信息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公安科技信息建設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安全技術防范工作。
(十七)負責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警務保障標準、制度的落實。
(十八)組織、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組織、指導公安機關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群團組織建設;組織、指導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公安隊伍違紀案件。
(十九)領導在我市的鐵路、交通運輸、林業等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
(二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