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規定:申請人持有下列證件、證明材料的,無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表: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農村特困戶救助證;
(三)農村“五保”供養證;
(四)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五)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六)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七)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恤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八)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直接認定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無須出具經濟困難證明,但應當出具相應證件或者證明材料:
(一)屬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
(二)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兒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難救助金的;
(三)在社會福利機構由政府供養的;
(四)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城鎮零就業家庭,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
(五)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民事權益的。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申請法律援助:
(一)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
(二)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
(四)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進一步加強軍人軍屬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規定:
適當放寬經濟困難條件。法律援助機構要把軍人軍屬作為重點援助對象,及時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對軍人軍屬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經濟困難條件應適當放寬。下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免予經濟困難條件審查:義務兵、供給制學員及軍屬;執行作戰、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的軍人及軍屬;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在編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參照軍人條件執行。
《司法部關于2016年全國“敬老月”期間深入開展老年人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活動的通知》規定:
對高齡、“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失能半失能、空巢、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養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難的老人,一律免予經濟困難審查,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