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如果遇到下列民事、行政案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事項需要代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助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維護其他勞動保障權益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產生民事權益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損害、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以及農業生產資料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九)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范圍補充事項的通知》(黃政辦函〔2017〕13 號)規定:公民符合經濟困難標準的,除《湖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外,還可就下列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婦女、農民(含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少數民族、軍人軍屬、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指獨生子女發生傷殘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家庭)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二)因教育、移民、藥品、婚姻家庭、征地拆遷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事項等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的;
(三)屬于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和重大群體性事件的;
(四)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案件。
刑事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