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稱 | 關于印發(fā)《黃石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件類型 | 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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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2024-12-20 14:52:16 | |
| 生效日期 | 2024-12-20 14:52:16 | 失效日期 | |
| 發(fā)文字號 | 黃政辦發(fā)〔2024〕33號 | 發(fā)文機關代字 | 黃政辦 |
| 發(fā)文年份 | 2024 | 文件順序號 | 33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發(fā)文機關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單位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出臺地區(qū)行政代碼 | 420200 | 文件出臺鄉(xiāng)鎮(zhèn)街道 | 無 |
| 文件來源 | 黃石市人民政府網站 | 題注 | 無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102542733726714.pdf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102542733636448.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102542733540307.ofd |
| 服務對象 | 無指定對象 | 主題分類 | 社會發(fā)展;經濟建設 |
| 體裁分類 | 通知 | 機構分類 | 市政府 |
| 文字解讀鏈接 | 圖文解讀鏈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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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各區(qū)人民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0日
黃石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規(guī)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審批程序,有效籌措城市建設資金,提升城市建設管理水平,實現城市建設與社會經濟發(fā)展同步,根據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黃石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黃石市城區(qū)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工業(yè)、民用建筑工程,其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新建或擴大的建筑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第三條?配套費收入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及時、全額繳入國庫,統(tǒng)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專款專用。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運維、管理等方面。
第四條?配套費按建設項目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計收,征收標準為65元/平方米。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一次性繳納。
第五條?配套費監(jiān)督管理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配套費的征收工作由自然資源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負責,配套費的年度使用計劃、年度收支預算編制工作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配套費的減免事項審批工作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負責。
第六條?以下項目免征配套費:
1.公立和民辦、教育系統(tǒng)和非教育系統(tǒng)所有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含幼兒園)的校舍建設項目;
2.公立和非營利性民辦的高級中學、中職中專和大學建設項目的教學、辦公、實驗、科研、校內體育文化設施以及學生宿舍、食堂等教學后勤設施(不含教職工宿舍);
3.軍事設施用房;
4.單建式人防工程;
5.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qū)改造、城中村改造、危舊房改造還建房中住宅還建面積部分;
6.用于提供社區(qū)養(yǎng)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
7.公立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的醫(yī)療用房;
8.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司法機關、事業(yè)單位的辦公用房;
9.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及公益性建設項目(含交通水運水利基礎設施工程);
10.其他符合上級規(guī)定或市政府研究明確減免配套費的項目。
第七條?對于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配套費減免事項,由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按以下權限分別辦理:
單筆減免金額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的減免事項,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審核后減免;單筆減免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審定。
第八條?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申請配套費減免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并確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齊全。
(一)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書面申請,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減免依據、減免范圍、減免金額等;
(二)發(fā)展和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立項批復文件,自然資源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建筑面積證明文件;
(三)審核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財政、自然資源和城鄉(xiāng)建設、住房和城市更新、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配套費征收、減免、使用的監(jiān)督檢查,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
第十條?對違反規(guī)定擅自征收、減免、截留、擠占、挪用配套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由黃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黃石港區(qū)、西塞山區(qū)、下陸區(qū)。大冶市、陽新縣、黃石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鐵山區(qū)、新港園區(qū)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或另行制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