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單位 | 黃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15: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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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類型 | 部門解讀 | 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一、制定背景
2002年,財政部明確配套費的性質從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政府性基金,強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剛性。2021年省住建廳省財政廳《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鄂財建發〔2021〕141號)文件,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管理作了進一步規范。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黃石實際,制定《黃石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二、制定依據
《湖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
《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鄂財建發〔2021〕141號)
《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鄂價工服〔2016〕14號)
《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同意黃石市及所屬縣市設立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項目的批復》(鄂財函〔2004〕204號)
三、主要內容
《辦法》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范圍及對象、配套費收入及用途、征收標準、減免范圍、征收程序、減免程序、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征收范圍、對象。明確征收范圍黃石市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明確繳納對象為其項目建設單位和個人。
(二)配套費收入及用途。明確配套費收入屬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應當及時、全額繳入國庫,統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專款專用。
(三)征收標準。明確配套費按計入容積率建筑面積計收,征收標準為65元/平方米。
(四)征收程序。明確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一次性繳納。
(五)部門職責。明確各行政主管部門工作職責。
(六)減免范圍及程序。明確配套減免事項的情形及報批程序。
(七)減免申請材料清單。明確了申請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材料清單。
(八)監督管理。明確各行政主管部門應依職責加強對配套費征收、減免、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
四、施行時間
明確《黃石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印發通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