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稱 | 關于印發《黃石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件類型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4-12-30 09:37:35 | |
| 生效日期 | 2024-12-30 09:37:35 | 失效日期 | |
| 發文字號 | 黃政辦發〔2024〕36號 | 發文機關代字 | 黃政辦發 |
| 發文年份 | 2024 | 文件順序號 | 36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發文機關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單位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出臺地區行政代碼 | 420200 | 文件出臺鄉鎮街道 | 無 |
| 文件來源 | 黃石市人民政府網站 | 題注 | 無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115365553736706.pdf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115365553620771.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115365553542007.ofd |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通知 | 機構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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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黃石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移交接管行為,明確建設單位和接管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確保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時竣工交接并充分發揮設施的使用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給水排水工程、城鎮燃氣輸配工程、城鎮熱力工程、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工程、城鎮環境衛生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城鎮園林綠化工程等(不含公共交通工程)。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黃石市城區范圍內政府、國有企業投資新建的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移交接管。原投資建設運營一體化PPP項目,按合同執行,合同期滿后項目建設單位提請參照本辦法明確移交主體和程序進行移交。
第四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落實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接管工作。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做好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接管工作。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維護管理經費,監督經費使用。
第二章 ?事前服務
第五條??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前期設計階段,同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所在區域、類型、等級,結合現狀市區分級管理責任邊界,明確工程接管單位。
第六條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同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填寫《黃石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接管登記表》(附件1)。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工程由建設單位維護管理。
第七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市政管線遷改、占挖道審批等方面給予建設單位指導幫助,接管單位應及時跟蹤工程建設情況。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支持接管單位參與工程管理,在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可能對設施后期管理、運行安全造成實質性影響問題,應與接管單位協商解決并作記錄,留存納入項目檔案。
第三章 ?移交手續辦理
第九條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邀請同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管單位參與驗收。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竣工驗收檔案據實填寫接管單,并提供工程竣工檔案(含電子版)等資料,向同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組織移交。接到申請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建設單位、接管單位開展移交接管工作。接管單位現場交驗后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結果反饋建設單位,根據交驗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明確整改意見、時限,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整改。原則上一個工程只簽一張《黃石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接管單》(附件2)。
第十一條接管單位接管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前,建設單位應就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維護管理事項對接管單位進行培訓。
第十二條 為加快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接管,對已事實投入使用但未過質保期的項目,按現狀實行“預移交”機制,即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完成竣工驗收后,履行移交接管書面手續,接管單位即開展道路保潔、綠化養護和市政設施維護等接管工作。維護經費根據實際接管日期計算。
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未完成竣工驗收手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已預移交但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出現保修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修復缺陷;出現人為損壞等非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維修。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建設單位應征求接管單位同意解除質量缺陷責任,出具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書,由接管單位負責后續維護管理。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及時辦理移交接管手續超過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應按照相關行業規范做好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檢測工作,經檢測未達到行業、設計標準或不合格的,整改到位后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和接管單位在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移交接收過程中出現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行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協調結果應以書面形式確認;經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兩部門聯合報請同級政府決策。
第四章 ?維護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接管單位應根據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現場交驗結果,參照現行城維費養護標準編制維護經費預算,與部門預算同步編制,報同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未按時上報導致無法納入年度城維費計劃的,由接管單位承擔維護經費。
第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年度城維費計劃編制過程中同步匯總編制年度新增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維護預算,提請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六條市、區財政部門依據市政基礎設施財權、事權和資金保障渠道,統籌保障城市管理基礎設施維護費用。新增維護費用根據現行城市管理維護體制,按照市區“分級管理、分擔費用”原則,分別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開發區·鐵山區轄區范圍內開發區區域、新港(工業)園區城建稅自收自支,新增工作量維護經費由屬地自行統籌。
第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接管單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黃石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黃石市城市基礎設施工程交接管理辦法》(黃政辦發〔2006〕11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黃石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接管登記表
2.黃石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接管單

附件2
黃石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接管單
—、工程簡介
工程名稱:
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
設計單位:
勘測單位:
施工單位:
(項目名稱) 于 ??年 ?月 ?日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現由實施機構會同建設單位將(項目移交內容)正式向接管單位移交。
二、工程建設主要工程量
(一)工程概況
(描述項目基本情況)
(二)移交工程量
1、道路工程:詳細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2、橋隧工程: 詳細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3、雨水工程:詳細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4、污水工程:詳細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5、園林綠化工程:詳細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6、路燈工程:詳細描述需移交的工程量。
三、接管單位
(根據移交工程明確一個或多個接管單位)
四、質保要求
本工程質量保修期為 ?年,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工程自移交之日起,由接管單位負責日常巡視、保潔和養護管理。質量保修期內,若出現保修質量問題的,接管單位要及時通知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修復缺陷。質量保修期滿后,解除質量缺陷責任后,由接管單位負責維修、新建改建等。
五、備注
建設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接管單位(一個或多個):
相關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監交單位:
城市管理部門(蓋章):??
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