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稱 |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石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文件類型 | 行政規范性文件 |
|---|---|---|---|
| 成文日期 | 發布日期 | 2025-05-27 10:03:13 | |
| 生效日期 | 2025-05-27 10:03:13 | 失效日期 | |
| 發文字號 | 黃政辦發〔2025〕16 號 | 發文機關代字 | 黃政辦發 |
| 發文年份 | 2025 | 文件順序號 | 16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發文機關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文件制定單位 | 黃石市人民政府 |
| 文件出臺地區行政代碼 | 420200 | 文件出臺鄉鎮街道 | 無 |
| 文件來源 | 黃石市人民政府網站 | 題注 |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如遇上級出臺新政策則按照新政策執行。 |
| 文件附件 | 文件PDF版本 | ./W020250627584623157138.pdf | |
| 文件的WPS版本 | ./W020250627584623072908.wps | 文件的OFD版本 | ./W020250627584622992650.ofd |
| 服務對象 | 無特定對象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通知 | 機構分類 | 市政府 |
| 文字解讀鏈接 | 圖文解讀鏈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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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黃石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27日
黃石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維護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商品房、拆遷還建房、保障性住房等)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公共照明、消防設施、安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與使用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
各城區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根據職能職責做好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報備案的初審工作,并對申報資料進行留檔。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賬戶設立及管理、收款入賬、資金撥付、會計核算、票據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配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開展維修資金公示工作。
市財政、審計、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相關工作。
各城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本市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維修資金網上監管,提供交存、使用、查詢等服務。
第二章?交存
第七條??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存款利率、資產規模和服務效能等因素擇優確定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放銀行,控制銀行數量。
第八條??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負責辦理資金交存、結算等手續。
第九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項目規劃區域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依法應當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房屋。
第十條??住宅的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所擁有房屋的建筑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情況,按照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來確定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適時調整,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新建住宅項目在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之前,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要求將該項目完整樓盤表數據提交給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存檔。
第十二條??新建住宅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前,購房人需足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代為交存,在房屋交付時再向購房人收取,并辦理維修資金轉移過戶手續。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新建住宅項目在辦理聯合驗收時,由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交存該項目的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房屋交付后開發建設單位向購房人收取,并辦理維修資金轉移過戶手續。
第十三條??存量房屋所有權人在辦理房屋交易時,未交存住宅維修資金的應一次性補交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五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代收,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第十六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制定,并報送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制定,并報送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指導各城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城鎮老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集、使用、續籌機制。
第十七條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收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使用。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
(二)樓房外墻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墻內表面浸濕;
(三)樓房外墻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者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準規范;
(四)建筑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者脫落,或者建筑保溫不良引起外墻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者霉變;
(五)外墻及樓梯間、公共走廊涂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
(六)公共區域窗臺、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墻、院門等出現破損;
(七)公共區域門窗或者窗紗破損;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范圍包括:
(一)電梯主要部件需要維修或者更換;
(二)避雷設施不能滿足安全要求;
(三)監控設施、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者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
(四)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者其他設備損壞;
(五)水箱、泵房二次供水及供電專變設施損壞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
(六)住宅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二)屬單幢房屋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幢房屋的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三)屬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單元內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屬?單元內一側房屋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該側房屋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四)相鄰業主共有部位的維修,由相鄰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
未交存維修資金或維修資金分戶賬余額不足的業主應補交維修資金或據實分攤所需費用。
第二十三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四條??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制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方案。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相關業主代表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原因,維修和更新、改造部位、計劃費用及施工方式等內容。
(二)組織業主表決。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業主對使用方案進行表決,經列支范圍內物業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視為表決通過。
(三)資料審核。轄區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初審,經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后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將不超過申請預算資金的70%劃轉至維修單位,并相應核減業主分戶賬。
(四)結算審核。工程驗收合格后,申請人持相關資料向轄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結算,經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復核后符合條件的,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將工程尾款劃轉至維修單位。
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需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行政審批手續的,轄區住房保障部門應查驗建設施工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凡需維修和更新、改造建設工程,申請人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機構。
用于維修和更新、改造事項的設計、審價、監理、招標服務等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條??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先行采取應急措施或者組織施工單位對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緊急維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急程序:
(一)電梯出現安全隱患或者出現故障無法正常運行,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要求對電梯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二)建筑立面瓷磚等外墻發生脫落,存在脫落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共用給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或危及人身安全影響正常使用的;
(四)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危及人身安全,消防管理部門
要求對消防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的;
(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
第二十七條??應急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根據業主意見以書面形式向屬地街道辦事處報告并進行確認。
(二)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到項目現場查勘后,認定為屬于緊急情形的,按緊急情況審核使用維修資金,無需業主表決。具體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組織維修,未及時組織維修的,由屬地街道組織施工單位搶修,轄區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使用維修資金,經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復審后,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將不超過申請的預算資金70%劃轉至維修單位。
(三)工程驗收合格后,申請人組織施工單位、業主代表進行驗收并應當邀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監督驗收過程。
(四)申請人持驗收、發票等相關材料申請劃撥尾款。同時,達到造價決算審計標準的應提供造價決算報告。
(五)應急維修工程費用撥付后,維修組織單位或個人應當將下列材料在物業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1.維修、更新、改造方案;
2.造價預算、決算報告;
3.工程驗收合格證明;
4.涉及戶數和清冊、分攤方案;
5.具有相關資質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6.主管部門認為按照規定應該公示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五)依法不得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后,業主委員會持本區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相關制度等資料,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劃轉手續,經審核通過后,可將該區域的維修資金的本金和利息劃轉至業主大會決定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三十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由業主委員會負責,同時應當接受所在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維修資金可以購買國債或轉定期存款。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柜臺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并持有到期。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利息等增值收益應當單獨建賬。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等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第三十三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
第三十四條??房屋滅失的,在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時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給業主。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利息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六條??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對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維修資金專戶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七條??審計部門應當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使用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進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遇上級出臺新政策則按照新政策執行。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公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負責解釋。大冶市、陽新縣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管理措施。